(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杨丽杰与陈作毅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杰,陈作毅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杨丽杰,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丽杰汽车修配厂个体经营者。被告陈作毅,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杰与被告陈作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丽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东代理审判员 滕 丽人民陪审员 汪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敬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