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亚坤与李宏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坤,李宏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571号原告陈亚坤,男,汉族。被告李宏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坤与被告李宏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坤于2015年4月13日以考虑不周,需要重新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7元减半收取2968元,由原告陈亚坤负担。审判员 马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晓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