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吕华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华根,农民。2010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4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华根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华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华根伙同胡进(已判刑)经事先商量,窜至永康市九铃西路1037号2幢1单位3楼,采用插片开锁的手段进入301室被害人陈某家中,盗得百达翡丽手表一只,周大福钻石戒指一枚,苹果手提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港币45000余元、现金700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586590元,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256830元,苹果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4000元,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700元,港币45000元折合人民币36450元。案发后,从胡进处扣押人民币2007元并返还给被害人。2015年2月5日,永康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吕华根处扣押现金人民币7575元,手机一个,项链一根,塑料片、剪刀、钻头等物品。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吕华根家属将被盗手表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华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华根的供述、同案犯胡进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返还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释放正证明、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华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华根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华根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华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华根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华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涉案未缴赃款、赃物,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永恒人民陪审员 陈飞和人民陪审员 郎月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益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