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庄高文与蔡文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高文,蔡文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庄高文,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被告蔡文松,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高文诉被告蔡文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高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庄高文负担。审判员 李佐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泓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