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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庄高文与蔡文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高文,蔡文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庄高文,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被告蔡文松,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高文诉被告蔡文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高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庄高文负担。审判员  李佐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泓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