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马晓萍与马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萍,马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马晓萍,女,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伯钊,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崇弘,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福明,男,居民。委托代理人:郭洪霞,居民,系马福明之连襟。原告马晓萍因与被告马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马晓萍于2015年4月8日以与马福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晓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91元,减半收取17646元,由原告马晓萍负担。审 判 长 卜雪雁审 判 员 王林林人民陪审员 陈洪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