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则涛诉被告付信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则涛,付信光,王倩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王则涛,男,1995年8月19日生,汉族,郯城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电话1526393****。被告付信光,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临沂市人。被告王倩倩,女,1985年7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遵之,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47号。代表人杨金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向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电话1558900****。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则涛诉被告付信光、王倩倩、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文刚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付信光、王倩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就相关损失协商完毕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付信光、王倩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则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