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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XX与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XX,现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克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林祥,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洪月,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葫芦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葫劳仲案字第3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XX工资款3130.26元。申请执行人XX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无能力给付工资款,申请执行人X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3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