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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李子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华,李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人李晓光,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红星村。被执行人李子龙,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华与被执行人李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已对被执行人车辆查封,且被执行人已被公安局强制戒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6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