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万成与南皮县刘八里乡张盘古村村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成,南皮县刘八里乡张盘古村村民委会,邵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李万成,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皮县刘八里乡张盘古村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靳连发,该村主任。第三人邵建军,男,成年,住河北省南皮县。委托代理人:邵长卫,男,1960年7月生,住南皮县,与第三人系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张国宏,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成诉被告南皮县刘八里乡张盘古村村民委会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周家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