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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谭凤娇与谭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凤娇,谭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44号原告谭凤娇,女,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谭志勇,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凤娇与被告谭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凤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志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凤娇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凤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凤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