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谭凤娇与谭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凤娇,谭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44号原告谭凤娇,女,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谭志勇,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凤娇与被告谭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凤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志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凤娇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凤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凤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