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晓军诉贺燕燕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军,贺燕燕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634号原告张晓军,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磊,男,汉族,1960年1月29日生。被告贺燕燕(曾用名贺艳艳),女,汉族,1979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军诉被告贺燕燕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军以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军撤回对被告贺燕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晓军承担。审 判 长 张宪民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 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