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凤堂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红山驾驶员陪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红山驾驶员陪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鲁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王凤堂,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美琦,内蒙古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红山驾驶员陪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旗天山镇汉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贾磊,系经理。原告王凤堂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红山驾驶员陪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堂的委托代理人张美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红山驾驶员陪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日,我到被告处办理驾驶证,被告收取我代办驾驶证款6500元。因被告未能成功办理驾驶证,也未将该款退还给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办证款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收款收据一枚,证明2013年3月2日,我在被告处办理驾驶证,被告收取办证款6500元,但被告未成功办理驾驶证,办证款也未予以退还。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举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意见,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原告提举的收款收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原告王凤堂委托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红山驾驶员陪练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办理驾驶证,代办驾驶证的费用为6500元。被告收取原告办证款6500元,并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枚。因被告至今未成功办理驾驶证,也未将该办证款退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办证款6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驾驶证,并向被告交纳办证款6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成立。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的规定,原、被告虽订立委托合同,但该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委托合同无效,被告理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办证款6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红山驾驶员陪练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红山驾驶员陪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王凤堂办证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学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