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南月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月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月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大道188号国际企业中心A104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一路二段281号。法定代表人万兵。上诉人湖南月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3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引发的违约责任,争议属于独立的诉讼,且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双流民初字第278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湖南月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并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双流民初字第2783号民事判决,明确湖南月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产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等所造成的损失该公司可单独另案主张。湖南月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罚款等。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买卖合同,且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先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故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湖南月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向丹审判员肖志红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