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9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倪然与临朐县康瑞达门窗厂、安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然,临朐县康瑞达门窗厂,安玉梅,张明瑞,临朐县明宇艺术玻璃加工厂,邵明江,徐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912-2号原告倪然。被告临朐县康瑞达门窗厂。住所地:临朐南路59号。负责人安玉梅,厂长。被告安玉梅。被告张明瑞。被告临朐县明宇艺术玻璃加工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型材市场。负责人邵明江,经理。被告邵明江。被告徐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然诉被告临朐县康瑞达门窗厂等六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912-1号民事裁定书,将六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现依原告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六被告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