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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潍坊市潍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第三汽车运输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潍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市第三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潍坊市潍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第三汽车运输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潍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第三汽车运输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潍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崔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