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养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养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92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亦楠、赖旭波,该行员工。被告:何养成。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银行)为与被告何养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亦楠、赖旭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养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合银行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总额12967.22元,其中本金4956.41元、利息1675.84元、费用6334.97元,费用中包含滞纳金5614.02元、超限费720.95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4年7月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和《丰收卡(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一、信用卡申领及使用情况:1、信用卡申请表:2011年9月5日,被告签署了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2、信用卡卡号:62×××70。3、信用额度:5000元。4、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关于利息及费用的约定: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记账日其至还款到帐日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按账单周期内最高超限金额的5%支付超限费,最低1元,最高500元;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算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5、欠款情况:透支本金4956.41元、利息1675.84元、滞纳金5614.02元、超限费720.95元(暂计至2014年7月1日)。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告费支出情况:为本案诉讼,原告支出公告费455元。本院认为,被告签署的信用卡申请表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文本均由原告提供,故上述文件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向原告偿付所欠透支本金、逾期还款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但原告计收的利息和费用过高,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仅对原告所主张的本金4956.41元、暂计至2014年7月1日的利息1675.84元、费用1266.99元以及自2014年7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4956.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养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956.41元、费用1266.99元、利息1675.84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4956.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8元。剩余案件受理费76元以及公告费455元,由被告何养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唐丹青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人民陪审员 王君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慧(另设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