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志平、杨剑与杨剑、俞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平,杨剑,俞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胡志平,。被告杨剑,。被告俞黎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平与被告杨剑、俞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志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马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