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志平、杨剑与杨剑、俞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平,杨剑,俞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胡志平,。被告杨剑,。被告俞黎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平与被告杨剑、俞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志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马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