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廖永根与林江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根,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廖永根,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林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廖永根诉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江应向廖永根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65元。因被执行人林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永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2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99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助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