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0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利红与被申请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许昌永辉纺织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艳军、宋盛、韩天才、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利红,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许昌永辉纺织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艳军,宋盛,韩天才,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4133号申请人:安利红,女,汉族。被申请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盛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开发区。被申请人:许昌永辉纺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占磊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开发区。被申请人: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天才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汇大道2号。被申请人:韩艳军,女,汉族。被申请人:宋盛,男,汉族。被申请人:韩天才,男,汉族。被申请人:曾涛,男,汉族。申请人安利红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许昌永辉纺织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艳军、���盛、韩天才、曾涛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许昌永辉纺织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艳军、宋盛、韩天才、曾涛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许昌永辉纺织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艳军、宋盛、韩天才、曾涛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