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指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崔海,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指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蔡其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海。被执行人陈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商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崔海、陈静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海名下位于潍城区和平路2466号福润得大厦综合楼X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