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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牟冠与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冠,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702号原告牟冠,男,34岁。被告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法定代表人,杨代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冠诉被告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冠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此款原告已于2015年2月9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杨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用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