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开民初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德才与李能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才,李能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开民初字第0714号原告张德才。委托代理人王吉安,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能善。委托代理人曹正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才与被告李能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才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30元减半收取115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865元,由原告张德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丽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