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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开民初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德才与李能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才,李能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开民初字第0714号原告张德才。委托代理人王吉安,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能善。委托代理人曹正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才与被告李能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才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30元减半收取115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865元,由原告张德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丽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