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程德秋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德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177号罪犯程德秋,男,一九五九年七月十六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初小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原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作出(1996)饶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德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赣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赣刑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0年二月八日、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德秋在二0一二年十一月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二次,单项表扬五次,监狱劳动能手二次,并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程德秋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程德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德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