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花,张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张春花,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北冰,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欣(张新),女,汉族。原告张春花诉被告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花以被告张欣已向其支付了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花负担。审 判 员 靳学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