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范某诉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范某,女,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辛某,男,194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