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95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57。被告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0863。原告黄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自2010年开始,双方因小事产生矛盾。从2012年12月底,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未回家。原告曾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其回来解决婚姻问题,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离家至今已有三年。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黎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材料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称,婚后未生育子女,自2010年开始,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从2012年12月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平沙镇连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自2013年1月开始离家至今未见回家。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三年有余,故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黎某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冰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