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雪钢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静,杨雪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吴静,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雪钢,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雪钢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杨雪钢的户籍地虽在南京市玄武区,但其至本案起诉时,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支弄48号502室居住超过一年,故本案应由杨雪钢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吴南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冯 涛见习书记员 包玥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