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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向树忠、向鑫德、曾贵珍、向珂萱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第三人洪江市计划生育协会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树忠,向鑫德,曾贵珍,向珂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洪江市计划生育协会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52号原告向树忠,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庆均(特别授权),鹤城区霞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43132011040。委托代理人瞿红福,鹤城区霞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43132011009。原告向鑫德(向树忠之子),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曾贵珍(向鑫德之妻),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向珂萱(向树忠之女),女,201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向鑫德,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企业负责人王小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承善(特别授权),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177257。委托代理人谭显友,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1210500516。第三人洪江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蒋新恻,会长。委托代理人易思兵,男,1976年0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树忠、向鑫德、曾贵珍、向珂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第三人洪江市计划生育协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树忠、向鑫德、曾贵珍、向珂萱以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补偿保险理赔款2万元一次性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第三人洪江市计划生育协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树忠、向鑫德、曾贵珍、向珂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第三人洪江市计划生育协会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树忠、向鑫德、曾贵珍、向珂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第三人洪江市计划生育协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向树忠、向鑫德、曾贵珍、向珂萱负担。审 判 长  王友华人民陪审员  钟晓兰人民陪审员  郑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双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