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县人民医院、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人民医院,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22号18楼。法定代表人叶贵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博,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泗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3层。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与泗阳县人民医院、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桓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宁商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一、泗阳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汉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545537.46元及罚息(至2014年6月27日的罚息为1291385.99元,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5545537.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二、汉唐公司就瑞桓公司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301、302、303、304、305号房产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更、折价所得款项在16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瑞桓公司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泗阳县人民医院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2819元,由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汉唐公司预交,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加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因瑞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瑞桓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宁商破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债权人的重整申请。同时还查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3日、2014年12月15日发出通知,要求对涉及瑞桓公司、泗阳县人民医院等系列债务案件,统一协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商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海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