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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中合与聂富军、聂建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案裁定书1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合,聂富军,聂建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425号原告赵中合,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扶沟县韭园镇庙头行政村庙头村。被告聂富军,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韭园镇庙头行政村庙头村。被告聂建均,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韭园镇庙头行政村庙头村。本院在审理赵中合诉聂富军、聂建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中合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聂富军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中合负担。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