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中合与聂富军、聂建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案裁定书1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合,聂富军,聂建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425号原告赵中合,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扶沟县韭园镇庙头行政村庙头村。被告聂富军,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韭园镇庙头行政村庙头村。被告聂建均,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韭园镇庙头行政村庙头村。本院在审理赵中合诉聂富军、聂建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中合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聂富军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中合负担。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