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北川支行与裴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北川支公司,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4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北川支公司。被执行人裴勇。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处理。(2014)北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北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陈亚西审判员 王 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