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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姚礼发、周世菊与范勇、左传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礼发,周世菊,范勇,左传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监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姚礼发,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世菊,女,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范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左传圣,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再审申请人姚礼发、周世菊(以下简称姚礼发、周世菊)因与被申请人范勇、左传圣(以下简称范勇、左传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礼发、周世菊申请再审称:1、应当以《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月息3%,期限一个月为准,而不能以《借条》为准。2、2012年6月27日左传圣给我们的《抵压(押)》,审理法官认为与本案无关未接受这份证据。3、提供2012年6月20日范勇与左传圣签订的《协议书》是新证据,用来证明我们担保的20万元借款包括在协议书上讲的50万元借款之内。4、2012年10月15日范勇向左传圣出具的“其他借条一律作废”的《证明》,说明我们担保的20万元包括在80万元之中,左传圣已经将房产抵押给范勇,故就不要再承担连带责任了。范勇提交意见称:左传圣向我借款,由姚礼发、周世菊担保属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约定的月息3%,期限一个月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周世菊未作为担保人签字。当日下午经左传圣作工作,周世菊愿意担保,我们四个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重新一张“期限一年利息二分”的《借条》,确认了借贷及担保关系。左传圣共向我借款100万元,前两笔的80万元中不包括姚礼发、周世菊担保的20万元。本院认为:1、申请人姚礼发、周世菊提出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及证据在庭审时均已提出,审理过程中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其提供的2012年6月27日左传圣的《抵压(押)》、2012年6月20日范勇与左传圣签订的《协议书》,不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事实,可以认为其未能提供新证据。2、该案判决后申请人未提出上诉,直到本案执行时,其才向县委政法委写信反映情况,要求纠正判决内容。综上,姚礼发、周世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礼发、周世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余本兵审判员  王训云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