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刘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62-1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汉霞,行长。委托代理人:申敏萱、周小春,均系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靖,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刘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财产保全费2580元,均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