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和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和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结构代码66266023-5法定代表人吴京霞。委托代理人肖红亮,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和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结构代码781360788。法定代表人陈素忠。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和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元,由原告深圳市发斯特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