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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胡玉兰、于秀焕与于秀焕、杨立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兰,于秀焕,杨立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胡玉兰,农民。被告于秀焕,农民。被告杨立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兰与被告于秀焕、杨立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兰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玉兰负担。审判员  孙书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