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红信与谢玉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信,谢玉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683号原告王红信,农民。被告谢玉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信诉被告谢玉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信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谢玉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信以与被告谢玉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信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0元,准予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怀青代理审判员 谭 婧人民陪审员 王小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荣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