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红信与谢玉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信,谢玉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683号原告王红信,农民。被告谢玉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信诉被告谢玉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信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谢玉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信以与被告谢玉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信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0元,准予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怀青代理审判员  谭 婧人民陪审员  王小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荣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