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德元与宋保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德元,临清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德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清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江,经理。原审被告宋保国。再审申请人刘德元因与被申请人临清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宋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德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吴艳锋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