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09号原告:彭某,女,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王某,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马中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莉莉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