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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哈比白诉马哈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8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3年2月7日,东乡族,文盲,农民。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90年5月7日,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庭外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成明审判员  牟自忠审判员  周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