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哈比白诉马哈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8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3年2月7日,东乡族,文盲,农民。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90年5月7日,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庭外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成明审判员 牟自忠审判员 周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