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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吕立斌与张仕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立斌,张仕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吕立斌。被执行人张仕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市民四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判决书及(2013)巴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仕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仕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损失、租金损失款共计人民币90790.42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元(待定);负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8791.1元;申请执行费1394元,但被执行人张仕经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仕经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友爱支行高新开发区分理处有存款收入共计人民币5368.70元(账号为62×××15,户名为张仕经,身份证号码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仕经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友爱支行高新开发区分理处(账号为62×××15,户名为张仕经,身份证号码为××的存款5368元转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户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2×××23,注明支付与吕立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韦安龙审判员  李正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