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海法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森联织染技术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森益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卡迈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森益纺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异字第5号案外人:东莞市森联织染技术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016306-8,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星鹏商务大厦B座9层C1单元。法定代表人:刘阳升。委托代理人:邓以超、罗冠涛,分别系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浙江卡迈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767407-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东海路15号金茂大厦21C-06。法定代表人:蒋冬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映辉,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森益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645677-7,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北头咀工业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李古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卡迈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森益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东莞市森联织染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东莞市森联织染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东莞市森联织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东莞市森联织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岳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妙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