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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同宝与张秀利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宝,张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陈同宝,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秀利,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陈同宝与被执行人张秀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走访调查,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1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