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徐利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娟,徐利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王淑娟,女,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德波、胡永航,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利民,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国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娟诉被告徐利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娟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90元,减半收取8845元,由原告王淑娟负担,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耀轩人民陪审员 张广州人民陪审���林胜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