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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法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孟岳、刘玉杰与徐宝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岳,刘玉杰,徐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孟岳,男,汉族,学生,现住址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刘玉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海林市。被执行人徐宝海,男,汉族,农民,现住址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孟岳、刘玉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宝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岳、刘玉杰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宝海尚欠人民币1125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