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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贺华玉与成敬枚、肖和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华玉,成敬枚、肖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贺华玉被执行人成敬枚、肖和成申请执行人贺华玉与被执行人成敬枚、肖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娄中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成敬枚、肖和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敬枚、肖和成暂无其它履行能力,待成敬枚、肖和成兴建的“东方明珠”商业楼被依法处置后方能执行到位,而“东方明珠”商业楼的相关产权证明亦在等待职能部门办理,对此,申请人贺华玉表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成熟时再重新启动。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成敬枚、肖和成暂无其它履行能力,待成敬枚、肖和成兴建的“东方明珠”商业楼被依法处置后方能执行到位,而“东方明珠”商业楼的相关产权证明亦在等待职能部门办理,对此,申请人贺华玉表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成熟时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娄中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