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行审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温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温岭市吉祥鸟网络会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温岭市吉祥鸟网络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温行审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路28号。法定代表人吕志令。被执行人温岭市吉祥鸟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李国良。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文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查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确有瑕疵,现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温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撤回温文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灵飞审 判 员 王达云审 判 员 陈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