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淑琴与于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琴,于红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孙淑琴,女,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于红岩,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琴诉被告于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琴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淑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由原告孙淑琴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