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童广东与景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广东,景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商初字第107号原告童广东,住富裕县。被告景凤华,出生日期不祥,住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广东与被告景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