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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减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冀瑞亮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冀瑞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330号罪犯冀瑞亮,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包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冀瑞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内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7326元(在二审期间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1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冀瑞亮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冀瑞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6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冀瑞亮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病犯,减刑时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冀瑞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李建伍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