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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卢娟与李晓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娟,李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卢娟,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职阳平镇。被执行人李晓兵,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卢娟与李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00元。本案执行费3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李晓兵分次支付卢娟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诉讼费300元,合计31300元,其中:于2015年4月13日支付诉讼费300元(已支付),同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21000元。执行费355元由被执行人李晓兵负担(已支付)。如当事人不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百度搜索“”